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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市立光復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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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

一、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月13日新北教人字第1140038809號函暨新北市政府114年4月22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40775323號函辦理。
二、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三、各機關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陸,均應依規定期限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智慧差勤管理系統出國報備註記。
四、檢附原函、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返臺意見反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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