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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市立光復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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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教育部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詳如內容

宣導教育部函送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一案,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旨揭函釋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並自104年12月27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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