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車場管理要點
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汽車停車場管理要點
102年8月29日校務會議訂定
104年1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
10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
105年1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
107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
109年2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
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修正
111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份開放學校資源並有效管理停車場,依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單位由本校成立停車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停車管理委員會由校長、各處主任、各年級級導師、教師會理事長、家長會長組成。
三、出租車位數及租金:
(一)室內地下停車位25格:
1.上班時間停車:每車每月200元。
2.全天停車:每車每月1200元。
3.夜間及假日停車: 每車每月1000元。
(二)室外停車位43格:
1.上班時間停車:每車每月200元。
2.全天停車:每車每月1200元。
3.夜間及假日停車: 每車每月1000元。
四、經費運用:
(一) 經費繳市庫後,按新北市政府核定之額度,循庫款集中支付手續付款。
(二) 經費之使用以場地及設備維護費、電費、人事、加班費為主。
五、室內地下停車位承租優先順序如下:
• 第一順位:校內編制內正式教職員工。
• 第二順位:校內代理教師、約聘僱人員、警衛。
承租者,車輛車籍如非申請人所有,申請時須提出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一等親以內之身分證明。
六、收費方式:
(一) 繳費採半年繳交1次,每年7月31日前繳交8月~隔年1月租金,1月31日前繳交2月~7月租金,逾期車位自動棄權,不得異議。
(二) 停車費以月為單位(未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計算,中途退租僅退其餘月租費。
七、租借方式:
(一)同一輛車以一人申請為限,欲申請者,於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填妥「停車證申請單」後,檢附本人身分證、汽車駕照及行車執照正本暨影本各一份,送總務處審查(正本核對後退還申請人)。
(二)停車位以抽籤決定固定車位停車,但抽籤後如尚有夜間及假日停車位,可供未中籤者再次抽籤。中籤者須繳費、合約簽訂生效後,始得使用。
(停車位以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依序優先承租,同一順位人數過多時抽籤決定。停車格位置採抽籤決定。承租者須繳費、合約簽訂生效後,始得使用。)
(三)租借期限為一年,屆期須重新申請。
(四)使用人和本校簽訂契約書後,雙方依契約書內容規定行事。
(五)全天停車需使用地下室鐵捲門遙控器者,先繳納新台幣600元保證金,租約期滿歸還遙控器後,學校退還保證金。
八、車位租用注意事項:
(一) 本停車場營運時間:
1、上班日6時30分至21時30分。
2、假日8時至17時。
3、寒暑假7時至19時。
(二) 停車位停車時段:
1、上班時間停車時段7時30分至17時30分。
2、假日及全日停車時段0時至24時。
3、夜間停車時段17時30分至隔日7時30分。
(三) 汽車進出校園請將「停車證」置於前窗擋風玻璃左下角明顯處以備查用並放緩行車速度,若發生任何事故必須付起全責。
(四) 無停車證者不得停放停車場;未依規定申請而停放,喪失一年申請資格;無證擅自停車情節嚴重者,報警拖吊。
(五) 停車證申請後不得私自交換或讓渡, 一經查獲即取消停車資格,已繳費者不得要求退費,且三年之內不得再申請。
(六) 本校繳費停車位採「固定車位」方式停車,未繳費者夜間、假日請勿佔用車位。
(七) 使用人必須按照指定時間停車,不得逾時及任意停放,如違規告知後仍不開走,本校得逕行通知交通隊拖吊,拖吊費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並由總務處警告一次(告誡三次仍未能配合者,應予撤銷停車證,已繳費者不得要求退費)。
(八) 使用停車場應維護停車場之安全及整潔,進出時務必注意安全,如因疏忽而致造成意外事件,應負相關責任。
(九) 進入本校停車場之各種車輛依本校規劃之停車位置停放,並排列整齊;若於車道之出入口及非規劃停車位之區域任意停放,情節嚴重者,將予以撤銷停車資格,已繳費者不得要求退費。
(十) 學校僅供車輛停放,不得隨意進入本校校園內,影響學生上課或使用學校資源(例如,接水洗車等),一經檢舉將由總務處警告一次(告誡三次仍未能配合者,應予撤銷停車證,已繳費者不得要求退費)。
(十一)進入本校停車場之汽車駕駛人,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並接受警衛之指揮,如有違規情形得由總務處加以警告,經告誡三次仍未能配合者,應予撤銷停車證,已繳費者不得要求退費。
(十二)停車場只供車輛停放,學校不負任何保管賠償之責任。
(十三)本停車場管理要點如實施時產生疑問或異議者,由本校停車管理委員會議決。
102年8月29日校務會議訂定
104年1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
10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
105年1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
107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
109年2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
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修正
111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份開放學校資源並有效管理停車場,依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單位由本校成立停車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停車管理委員會由校長、各處主任、各年級級導師、教師會理事長、家長會長組成。
三、出租車位數及租金:
(一)室內地下停車位25格:
1.上班時間停車:每車每月200元。
2.全天停車:每車每月1200元。
3.夜間及假日停車: 每車每月1000元。
(二)室外停車位43格:
1.上班時間停車:每車每月200元。
2.全天停車:每車每月1200元。
3.夜間及假日停車: 每車每月1000元。
四、經費運用:
(一) 經費繳市庫後,按新北市政府核定之額度,循庫款集中支付手續付款。
(二) 經費之使用以場地及設備維護費、電費、人事、加班費為主。
五、室內地下停車位承租優先順序如下:
• 第一順位:校內編制內正式教職員工。
• 第二順位:校內代理教師、約聘僱人員、警衛。
承租者,車輛車籍如非申請人所有,申請時須提出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一等親以內之身分證明。
六、收費方式:
(一) 繳費採半年繳交1次,每年7月31日前繳交8月~隔年1月租金,1月31日前繳交2月~7月租金,逾期車位自動棄權,不得異議。
(二) 停車費以月為單位(未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計算,中途退租僅退其餘月租費。
七、租借方式:
(一)同一輛車以一人申請為限,欲申請者,於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填妥「停車證申請單」後,檢附本人身分證、汽車駕照及行車執照正本暨影本各一份,送總務處審查(正本核對後退還申請人)。
(二)停車位以抽籤決定固定車位停車,但抽籤後如尚有夜間及假日停車位,可供未中籤者再次抽籤。中籤者須繳費、合約簽訂生效後,始得使用。
(停車位以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依序優先承租,同一順位人數過多時抽籤決定。停車格位置採抽籤決定。承租者須繳費、合約簽訂生效後,始得使用。)
(三)租借期限為一年,屆期須重新申請。
(四)使用人和本校簽訂契約書後,雙方依契約書內容規定行事。
(五)全天停車需使用地下室鐵捲門遙控器者,先繳納新台幣600元保證金,租約期滿歸還遙控器後,學校退還保證金。
八、車位租用注意事項:
(一) 本停車場營運時間:
1、上班日6時30分至21時30分。
2、假日8時至17時。
3、寒暑假7時至19時。
(二) 停車位停車時段:
1、上班時間停車時段7時30分至17時30分。
2、假日及全日停車時段0時至24時。
3、夜間停車時段17時30分至隔日7時30分。
(三) 汽車進出校園請將「停車證」置於前窗擋風玻璃左下角明顯處以備查用並放緩行車速度,若發生任何事故必須付起全責。
(四) 無停車證者不得停放停車場;未依規定申請而停放,喪失一年申請資格;無證擅自停車情節嚴重者,報警拖吊。
(五) 停車證申請後不得私自交換或讓渡, 一經查獲即取消停車資格,已繳費者不得要求退費,且三年之內不得再申請。
(六) 本校繳費停車位採「固定車位」方式停車,未繳費者夜間、假日請勿佔用車位。
(七) 使用人必須按照指定時間停車,不得逾時及任意停放,如違規告知後仍不開走,本校得逕行通知交通隊拖吊,拖吊費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並由總務處警告一次(告誡三次仍未能配合者,應予撤銷停車證,已繳費者不得要求退費)。
(八) 使用停車場應維護停車場之安全及整潔,進出時務必注意安全,如因疏忽而致造成意外事件,應負相關責任。
(九) 進入本校停車場之各種車輛依本校規劃之停車位置停放,並排列整齊;若於車道之出入口及非規劃停車位之區域任意停放,情節嚴重者,將予以撤銷停車資格,已繳費者不得要求退費。
(十) 學校僅供車輛停放,不得隨意進入本校校園內,影響學生上課或使用學校資源(例如,接水洗車等),一經檢舉將由總務處警告一次(告誡三次仍未能配合者,應予撤銷停車證,已繳費者不得要求退費)。
(十一)進入本校停車場之汽車駕駛人,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並接受警衛之指揮,如有違規情形得由總務處加以警告,經告誡三次仍未能配合者,應予撤銷停車證,已繳費者不得要求退費。
(十二)停車場只供車輛停放,學校不負任何保管賠償之責任。
(十三)本停車場管理要點如實施時產生疑問或異議者,由本校停車管理委員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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