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新北市市立光復高中

 

校園網站

:::

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公務人員遷調要點

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公務人員遷調要點
103年1月23日訂定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總務處之事務組長、出納組長、文書組長,配合其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二月一日起實施遷調,以後每四年遷調一次。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任,不受職期限制:(一)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懲處,不宜在原單位服務者。(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者。(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者。
三、總務處組長遷調之順序如下: (一)事務組長遷調文書組長。(二)出納組長遷調事務組長。(三)文書組長遷調出納組長。
四、未達遷調職期,組長職務出缺,依下列順序遞補: (一)優先徵詢校內幹事或管理員陞遷意願。(二)徵詢總務處組長職務調整意願。(三)向外公開甄選。 遞補至原職期止。
五、本要點經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