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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市立光復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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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保管責任制度實施要點

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公物保管責任制度實施要點
102年8月20日修正
一、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學生愛惜公物之良好習 慣,守法守紀與愛校情操,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保管公物之範圍:
(一)教室之公共設備,如教室牌、課表框、門、窗戶、講桌、黑板、 燈具、清掃用具、櫥櫃、電扇、垃圾桶、天花板、地板、布告欄、門鎖、牆面、及其他之公有設備。
(二)學生個別使用之課桌椅。
(三)屬於各班之公有設備及各班負責保管之校產,如走廊、植栽、洗手台、專科教室、洗手間設備等。
(四)公物保管以學生在校時間為準,如例假日及夜間有損害情形,學生應於到校後立即報告老師,經查屬實,則由學校修復,否則應由保管人或班級負責。
三、實施方式:
(一)學生使用之課桌椅,屬學生保管使用,由總務處會同學務處付予編號後,將學生課桌椅檢查表交各班導師登列使用學生姓名及保管情形,並由總務處造冊列管。課桌椅之保管使用悉依使用課桌椅須知辦理。
(二)各班教室內公物保管,各該班導師有分配、登記、督導及經常檢查責任。並應加強教導學生養成愛護公物之良善道德觀。
(三)每學期開學之初,請各班導師將本辦法明確轉知每位學生並督導學生對教室內之公物詳予檢查,發現不完備者,即請登記詳列明細後交總務處人員補充。學期中如發覺有惡意或不當破壞者應即責其恢復原狀或依代修價格賠償。
(四)學生畢業時應在離校前一個月內將使用之課桌椅繳還,繳還時請各班導師查核課桌椅檢查表內所列保管學生姓名是否正確及有無損壞情形後繳還總務處,課桌椅如有不當損壞者,請導師責成使用學生恢復原狀或依代修價格照價賠償。
(五)公物保管之表格除導師保存乙份隨時查對外,負責之處室人員另 存乙份。
(六)如教室公物有需報修或賠償,請各班導師填寫報修或代修賠償二聯單交到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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