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94年8月29日校務會議訂定
102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
10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
104年1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
10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
105年8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
106年2月10日校務會議修正
110年1月 21日校務會議修正
111年2月 10日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要點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校園規劃及其他與校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校內組織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第三條 本會議組織成員及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本校校長、秘書、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職員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五人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十人組成。
(二)前款職員代表,由全體職員選舉產生。
(三)第一款家長會代表,除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由家長會推舉產生。
(四)第一款學生代表,由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學生相關自治組織產生。
第四條 本會議分常會與臨時會。
常會於第一學期期初召開一次;第二學期於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
學期中遇有臨時性重要議案或經本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時,得召集臨時會。
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商請出席之處室主管一人代為主持。
第五條 常會應於開會前十天(不含例假日)公告並徵詢提案。
臨時會應於開會前三天(不含例假日)公告並連同書面會議資料交付應出席人員。
第六條 本會議開會及議決方式如下:
(一)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二)成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其有書面委託時,得由非成員之受託人代為出席,並有發言及表決權。
(三)成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有正當理由,並辦理請假。
第七條 本會議之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
二、司儀宣讀會議程序。
三、主席就前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提出報告。
四、校長校務報告。
五、各處室業務報告。
六、前會遺留事項討論。
七、提案討論。
八、臨時動議。
九、選舉事項。
十、散會。
會議程序之變更,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經出席人數過半之同意行之。
第八條 本會議開會時應備置紀錄其主要項目如下: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五、列席人姓名。
六、請假人姓名。
七、主席姓名。
八、記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
十、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
十一、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會議結束之次日起三日內由校長簽署公告後,以電子郵件或書面交付各處室、家長會及教師會。
第九條 提案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即為無異議認可;如有異議應即付討論及表決。
本會議非有出席人數過半之同意,不得決議。
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並由主席宣布其結果。
主席以不參加表決為原則,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使其否決。
本會議之決議除應陳報核備後方能執行者外,餘均按案件之性質,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分別交付各業務單位負責執行,並於下次會就執行情形提出報告。
第十條 處室、學生會、教師會或家長會提案,毋須連署。
個人提案,應有三人以上之連署。
提案應於本會議召開前六天(不含例假日)送達總務處。總務處應於開會前三天(不含例假日)將書面會議資料交付應出席人員並公告之。
提案討論之順序如下:
一、司儀朗讀提案。
二、提案人說明。
三、討論。
四、決議。
第十一條 各處室工作報告以書面為原則。
報告以五分鐘為限,但校長校務報告得延至十分鐘以內。
提案人之說明以三分鐘為限。
同一提案,同一人之發言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二分鐘。
第十二條 本會議決議之效力如下:
一、本會議之決議事項,全校人員均應遵行。
二、違反或不執行本會議之決議事項者,由權責單位循各該法制移付懲處。
三、本會議議決之事項與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十三條 修正案之提出,須有十人以上之附議方可成立。
修正案優先本題之討論;第一修正案進行討論中,正反意見未決前,如有針對第一修正案部分提出之修正(第二修正案),第一修正案之討論應暫行中止,將該第二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及表決。
第二修正案之可決納入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之可決納入本題,再將修正後之本題提付表決。
第十四條 議案有嚴重爭議無法進行表決時,得經會議決議下次會議再行討論或交付專案小組研處,並於下次會議時提出報告。
前項專案小組置委員七人,由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二人及教師代表三人組成,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主持會議;專案小組於議案通過後當然解散。
第十五條 臨時動議之提出,須有十人以上之附議。
第十六條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具有與原決議不同之理由,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於下次會議提案復議。但已執行之決議,不得復議。
復議案之提出,須有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之附議。
第十七條 本要點之修正,須經主管會報或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並經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第十八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適用會議規範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補充之法令修正時,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新北市政府備查後公布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94年8月29日校務會議訂定
102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
10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
104年1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
10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
105年8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
106年2月10日校務會議修正
110年1月 21日校務會議修正
111年2月 10日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要點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校園規劃及其他與校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校內組織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第三條 本會議組織成員及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本校校長、秘書、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職員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五人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十人組成。
(二)前款職員代表,由全體職員選舉產生。
(三)第一款家長會代表,除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由家長會推舉產生。
(四)第一款學生代表,由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學生相關自治組織產生。
第四條 本會議分常會與臨時會。
常會於第一學期期初召開一次;第二學期於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
學期中遇有臨時性重要議案或經本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時,得召集臨時會。
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商請出席之處室主管一人代為主持。
第五條 常會應於開會前十天(不含例假日)公告並徵詢提案。
臨時會應於開會前三天(不含例假日)公告並連同書面會議資料交付應出席人員。
第六條 本會議開會及議決方式如下:
(一)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二)成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其有書面委託時,得由非成員之受託人代為出席,並有發言及表決權。
(三)成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有正當理由,並辦理請假。
第七條 本會議之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
二、司儀宣讀會議程序。
三、主席就前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提出報告。
四、校長校務報告。
五、各處室業務報告。
六、前會遺留事項討論。
七、提案討論。
八、臨時動議。
九、選舉事項。
十、散會。
會議程序之變更,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經出席人數過半之同意行之。
第八條 本會議開會時應備置紀錄其主要項目如下: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五、列席人姓名。
六、請假人姓名。
七、主席姓名。
八、記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
十、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
十一、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會議結束之次日起三日內由校長簽署公告後,以電子郵件或書面交付各處室、家長會及教師會。
第九條 提案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即為無異議認可;如有異議應即付討論及表決。
本會議非有出席人數過半之同意,不得決議。
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並由主席宣布其結果。
主席以不參加表決為原則,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使其否決。
本會議之決議除應陳報核備後方能執行者外,餘均按案件之性質,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分別交付各業務單位負責執行,並於下次會就執行情形提出報告。
第十條 處室、學生會、教師會或家長會提案,毋須連署。
個人提案,應有三人以上之連署。
提案應於本會議召開前六天(不含例假日)送達總務處。總務處應於開會前三天(不含例假日)將書面會議資料交付應出席人員並公告之。
提案討論之順序如下:
一、司儀朗讀提案。
二、提案人說明。
三、討論。
四、決議。
第十一條 各處室工作報告以書面為原則。
報告以五分鐘為限,但校長校務報告得延至十分鐘以內。
提案人之說明以三分鐘為限。
同一提案,同一人之發言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二分鐘。
第十二條 本會議決議之效力如下:
一、本會議之決議事項,全校人員均應遵行。
二、違反或不執行本會議之決議事項者,由權責單位循各該法制移付懲處。
三、本會議議決之事項與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十三條 修正案之提出,須有十人以上之附議方可成立。
修正案優先本題之討論;第一修正案進行討論中,正反意見未決前,如有針對第一修正案部分提出之修正(第二修正案),第一修正案之討論應暫行中止,將該第二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及表決。
第二修正案之可決納入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之可決納入本題,再將修正後之本題提付表決。
第十四條 議案有嚴重爭議無法進行表決時,得經會議決議下次會議再行討論或交付專案小組研處,並於下次會議時提出報告。
前項專案小組置委員七人,由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二人及教師代表三人組成,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主持會議;專案小組於議案通過後當然解散。
第十五條 臨時動議之提出,須有十人以上之附議。
第十六條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具有與原決議不同之理由,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於下次會議提案復議。但已執行之決議,不得復議。
復議案之提出,須有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之附議。
第十七條 本要點之修正,須經主管會報或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並經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第十八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適用會議規範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補充之法令修正時,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新北市政府備查後公布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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