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機車停車管理辦法
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地下室機車停車管理辦法
110年1月21日 校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本校為健全地下停車場之使用與管理,確保人、車出入之安全,及停
車場清潔與設備維護,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地下停車場機車格限本校教師、職員、工友、午餐秘書、庶務委外人員、合作社店員申請使用,校外人士洽公請停警衛室後方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本校地下停車場之機車車位使用人;管理單位為本校總務處。
第四條、 車位使用人應共同維護地下停車場之安全及清潔事宜。
第五條、 地下室機車停車格除放置機車,不得堆放腳踏車或其他雜物。非屬汽、機車已劃格位之其它公共空間禁止移作他用〈如堆積雜物〉。
第六條、 第六條、除各車油箱隨車儲用油料外,停車場內禁止儲存任何油料。
第七條、停車場內嚴禁漏油、洗車、亂鳴啦叭、開足引擎、蛇行急駛等,以策安全,因車主、駕駛故意或疏失而毀損他人車輛、公共設施〈備〉或傷及人員時,應負完全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八條、車輛於室內行進中必須開大燈,並請依停車場車輛行進動線指示減速慢行,行進間並請注意行車安全,如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依相關法規報警處理。
第九條、地下停車場全面禁煙以確保安全,禁止將車內垃圾隨地丟棄、吐痰及吐檳榔汁,以維持停車場整潔。
第十條、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易燃物、爆裂物等〉,管理人員如發現可疑時,得經車主或駕駛人同意後,查驗車內及後車箱,以策安全。
第十一條、學生不得單獨進入停車場內以策安全。
第十二條、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駛〈推〉離公共車道,以免妨礙其他車輛出入,凡欲進入停車場維修車輛人員,均應由車主陪同,並向總務處報備登記,於維修作業完成後立即離開停車場。
第十三條、車輛須依所設停車格線範圍內停放,不得越位跨佔其他車位或公共空間,以免妨礙其他車輛進出。
第十四條、無停車證混入侵佔車位或車道者,除拍照存證外,由總務處填單告並發,依下列規定處理。
1. 第一次、拍照存證,予以口頭勸導。
2. 第二次、拍照存證,書面告知車主。
3. 第三次、拍照存證,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32-1條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因個人疏失造成公共設施〈備〉毀損者,應主動告知總務處,並負賠償之責。
第十六條、停車場如遇緊急情況可與警衛室電話聯繫02-29582366*168,請求支援。
第十七條、本校不負車輛保管責任,請車主自行注意車輛及車內物品安全。
第十八條、本校地下停車場現有62個機車停車格。
第十九條、總務處製作機車停車證提供予申請人黏貼於機車車牌,以利識別。
第廿條、未申請機車停車證者,禁止機車停放於地下停車場。
第廿一條、停放本校地下停車場之機車,均須檢附行照向總務處申請,以利總務處製作車籍資料隨時查核。登記申請至多一機車停車位,以防止人頭冒用。
第廿二條、本校已申請機車停車位之教職員工,如汰換車輛時,應檢具行車執照向總務處更正車籍資料。
第廿三條、機車停車以一車一位為原則,停放時應將車輛停正於格線內,並與鄰車保持適當間隔與距離,以利共同使用。
第廿四條、機車應停放需置於格線內,不得影響他人、車通行,並自行上鎖以防失竊。
第廿五條、機車車位申請人應遵守本辦法,若有違反相關規定三次以上者,總務處有權廢止停車證。
第廿六條、機車停車證不得轉讓,並應依申請登記之車籍車輛停放使用。
第廿七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110年1月21日 校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本校為健全地下停車場之使用與管理,確保人、車出入之安全,及停
車場清潔與設備維護,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地下停車場機車格限本校教師、職員、工友、午餐秘書、庶務委外人員、合作社店員申請使用,校外人士洽公請停警衛室後方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本校地下停車場之機車車位使用人;管理單位為本校總務處。
第四條、 車位使用人應共同維護地下停車場之安全及清潔事宜。
第五條、 地下室機車停車格除放置機車,不得堆放腳踏車或其他雜物。非屬汽、機車已劃格位之其它公共空間禁止移作他用〈如堆積雜物〉。
第六條、 第六條、除各車油箱隨車儲用油料外,停車場內禁止儲存任何油料。
第七條、停車場內嚴禁漏油、洗車、亂鳴啦叭、開足引擎、蛇行急駛等,以策安全,因車主、駕駛故意或疏失而毀損他人車輛、公共設施〈備〉或傷及人員時,應負完全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八條、車輛於室內行進中必須開大燈,並請依停車場車輛行進動線指示減速慢行,行進間並請注意行車安全,如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依相關法規報警處理。
第九條、地下停車場全面禁煙以確保安全,禁止將車內垃圾隨地丟棄、吐痰及吐檳榔汁,以維持停車場整潔。
第十條、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易燃物、爆裂物等〉,管理人員如發現可疑時,得經車主或駕駛人同意後,查驗車內及後車箱,以策安全。
第十一條、學生不得單獨進入停車場內以策安全。
第十二條、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駛〈推〉離公共車道,以免妨礙其他車輛出入,凡欲進入停車場維修車輛人員,均應由車主陪同,並向總務處報備登記,於維修作業完成後立即離開停車場。
第十三條、車輛須依所設停車格線範圍內停放,不得越位跨佔其他車位或公共空間,以免妨礙其他車輛進出。
第十四條、無停車證混入侵佔車位或車道者,除拍照存證外,由總務處填單告並發,依下列規定處理。
1. 第一次、拍照存證,予以口頭勸導。
2. 第二次、拍照存證,書面告知車主。
3. 第三次、拍照存證,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32-1條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因個人疏失造成公共設施〈備〉毀損者,應主動告知總務處,並負賠償之責。
第十六條、停車場如遇緊急情況可與警衛室電話聯繫02-29582366*168,請求支援。
第十七條、本校不負車輛保管責任,請車主自行注意車輛及車內物品安全。
第十八條、本校地下停車場現有62個機車停車格。
第十九條、總務處製作機車停車證提供予申請人黏貼於機車車牌,以利識別。
第廿條、未申請機車停車證者,禁止機車停放於地下停車場。
第廿一條、停放本校地下停車場之機車,均須檢附行照向總務處申請,以利總務處製作車籍資料隨時查核。登記申請至多一機車停車位,以防止人頭冒用。
第廿二條、本校已申請機車停車位之教職員工,如汰換車輛時,應檢具行車執照向總務處更正車籍資料。
第廿三條、機車停車以一車一位為原則,停放時應將車輛停正於格線內,並與鄰車保持適當間隔與距離,以利共同使用。
第廿四條、機車應停放需置於格線內,不得影響他人、車通行,並自行上鎖以防失竊。
第廿五條、機車車位申請人應遵守本辦法,若有違反相關規定三次以上者,總務處有權廢止停車證。
第廿六條、機車停車證不得轉讓,並應依申請登記之車籍車輛停放使用。
第廿七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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