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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市立光復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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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102年10月22日行政會報訂定
一、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本校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對於本校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對於本校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處理。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八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總務主任為副召集人,本校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人事主任、會計主任、事務組長為委員。另由校長就學者、專家聘任一人。
四、由本校人員兼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任期至原聘期間屆滿日止。
五、本小組視國家賠償事件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正副召集人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小組委員 有應迴避事由而自行迴避或經本小組決議迴避者,其人數不列日前項人數計算。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 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校總務處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依第三點聘任之委員,及依第七點受本校邀請列席提供 意見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其他機關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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