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則訂定基本準則
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章則訂定基本準則
中華民國99年7月3日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修正
第一條 新北立光復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章則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法令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二條 本校章則分為重要章則及一般章則,重要章則得定名為辦法、規則、標準或準則;一般章則得定名為要點或原則。
第三條 重要章則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一般章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校長核可後公布。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以重要章則定之:
一、法令有明文規定,應以重要章則定之者。
二、關於學生之權利、義務者。
三、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重要章則定之者。
第五條 應以重要章則規定之事項,不得以一般章則定之。
第六條 重要章則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第七條 修正重要章則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修正重要章則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第八條 重要章則應規定施行日期。
第九條 重要章則對其他章則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第十條 關於本校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等一般性規定以一般章則定之。
第十一條 本校章則應公告或刊登學校網站。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日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修正
第一條 新北立光復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章則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法令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二條 本校章則分為重要章則及一般章則,重要章則得定名為辦法、規則、標準或準則;一般章則得定名為要點或原則。
第三條 重要章則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一般章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校長核可後公布。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以重要章則定之:
一、法令有明文規定,應以重要章則定之者。
二、關於學生之權利、義務者。
三、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重要章則定之者。
第五條 應以重要章則規定之事項,不得以一般章則定之。
第六條 重要章則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第七條 修正重要章則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修正重要章則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第八條 重要章則應規定施行日期。
第九條 重要章則對其他章則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第十條 關於本校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等一般性規定以一般章則定之。
第十一條 本校章則應公告或刊登學校網站。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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